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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合活动室管理规定
2015-06-19 15:35  

综合活动室是学校教职工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,主要用于教职工歌舞、视听、小型会议、老年大学上课等活动。

一、活动室使用由离退处办公室统筹安排,在规定活动时间之外使用,须提前申请报批。

二、本室用作歌舞厅只限于周末晚上开放,固定开放时间定于每月月初的第一个星期五(寒假、暑假除外),其余时间要求开放需达到一定人数,履行申请报批手续方可使用。

三、正确使用音响、灯光系统,非专管人员不准进入机房调控音响、灯光系统,不准私自拆卸话筒、电缆接口、音箱等器材,损坏公物照价赔偿。

四、提倡文明娱乐,严禁播放带有暴力、低俗、色情内容的视听产品(资料)。

五、严禁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,保持室内清洁卫生。场地使用人(单位),须在活动结束后,及时清理现场,关闭空调、电扇等电源,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。

六、本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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